11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監總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等9個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嚴格依法、淘汰落后、標本兼治、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采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各類礦山尤其是小礦山,全面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根據《意見》要求,礦山整頓重點包括對存在非法違法開采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如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對限期停產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礦山整頓標準包括6個方面: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妥善安排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意見》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組織制定2012~2015年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專門的組織和協調機制,細化落實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動整頓關閉工作順利實施。對決定關閉的礦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關閉,并組織驗收。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整頓關閉標準,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關閉程序,認真落實吊銷證照、拆除設備設施、炸毀井筒等各項工作措施,確保關閉到位。要積極探索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常態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關閉礦山死灰復燃,鞏固整頓關閉工作成果。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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